(2017)粤09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与江业信、杨表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江业信,杨表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818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大井镇人民路。主要负责人:区思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该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江业信,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杨表九,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与被告江业信、杨表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业信、杨表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业信、杨表九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裕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君速 录 员 梁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