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执字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关韶达、陈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关韶达,陈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字7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负责人钱曦。被执行人关韶达,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陈春霞,女,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关韶达、陈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