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柏胜爱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包头正翔国际项目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胜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包头正翔国际项目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507号原告:柏胜爱,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白族,无职业,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包头正翔国际项目部。负责人:王文玉,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寿荣,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绚丽,该公司职工。被告:包头市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托亚,内蒙古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内蒙古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胜爱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包头正翔国际项目部、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柏胜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胜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胜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原告柏胜爱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