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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东瑶与上海沪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瑶,上海沪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徐东瑶,女,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上海沪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632114-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903室。负责人:周伟。申请执行人徐东瑶与被执行人上海沪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6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沪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沪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916.1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