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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叶德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德景,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德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德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叶德景驾驶闽J×××××小车途经宁德市蕉城区电业局路口处,因行车问题与驾驶闽J×××××小车的被害人钟某1发生纠纷并互殴。期间,被告人叶德景踹伤被害人钟某1左脚,致钟某1左侧内踝、后踝、外踝三踝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1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叶德景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荷园新村141号501室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叶德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德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叶德景驾驶闽J×××××小车途经宁德市蕉城区电业局路口处,因行车问题与驾驶闽J×××××小车的被害人钟某1发生纠纷并互殴。期间,被告人叶德景踹伤被害人钟某1左脚,致钟某1左侧内踝、后踝、外踝三踝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1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叶德景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德景与被害人钟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钟某1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德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伤检照片、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监控视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叶德景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德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德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钟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德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连人民陪审员 林  宏  斌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梦  洁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第五百零六条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