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孙远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孙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53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一楼。负责人:张雪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远成,男,1989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远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远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