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纠纷民��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汝州市晚报社,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旭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艳霞。委托代理人尚红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汝州市晚报社。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旭芳,系该处主任。异议人汝州市信心中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异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汝州市房产信息中心诉称;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晚报社,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债务纠纷执行过程中,贵院向申请人下发了(2016)豫04执他83号执行裁定书、(2017)豫0404执第1号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列明为汝州晚报社不是房地产管理中心,被执行主体不是我单位,此执行案件与我们无关,属主体不适格,侵害了���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裁定我(单位)偿还不属于自己的借款,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予审查,裁定中止(2016)豫04执他83号执行裁定书、(2017)豫0404执1号通知书,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汝州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晚报社、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于2005年7月19日把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把债权转让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把债权转让给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把债权转让给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中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经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执恢16号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此案的申请人。又查明,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14年经汝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汝编【2014】26号},同意更名为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更名后机构规格、性质、编制、经费开支渠道不变。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于2016年经汝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汝编【2016】7号},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挂汝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牌子,从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调剂编制。本院认为,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系原汝州市房产管理处更名而来,继受了原汝州市房产管理处的职能和财产,理应承担更名前法人机构所负债务。其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王洪哲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培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