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兆邦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孙兆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兆邦,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兆邦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恢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