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漆涛涛与薛云峰、清镇市成兴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漆涛涛,薛云峰,清镇市成兴矿业有限公司,帅远征,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53号之一原告:漆涛涛,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薛云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清镇市成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云峰。被告:帅远征,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帅远征。被告:李青,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涛涛诉被告薛云峰、被告清镇市成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帅远征、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9438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薛云峰、被告清镇市成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帅远征、被告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被告李青银行存款169438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万志刚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