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凯里市华凯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华凯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1347号原告凯里市华凯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华凯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迎宾支行(账号:0501001700*****3)的银行账户资金56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凯里市华凯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为:AGYA00SZ0117Q00*****D投保金额560万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迎宾支行冻结金额为560万元(账号:0501001700*****3),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