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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玉来与赵雷、郭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来,赵雷,郭越,冯玉来,赵雷,郭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556号原告冯玉来,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岳彩建、宋慧芹,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雷,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被告郭越,成年,住濮阳市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来诉被告赵雷、郭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