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林黎阳与林启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黎阳,林启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495号原告:林黎阳,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聪,福建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启聪,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林黎阳诉被告林启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林黎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黎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黎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林黎阳负担。审 判 长 林乘涛人民陪审员 方文桂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利洪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