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王琴善诉被申请人高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琴善,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王琴善,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高强,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王琴善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强价值101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川EDH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琴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强所有的价值101000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琴善所有的川EDHX**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