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08号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东港镇228省道。法定代表人:顾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宝、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故撤诉。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309元,减半收取326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55元,由原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