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锦珍与彭丹金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珍,彭丹金,李锦珍,彭丹金,李锦珍,彭丹金,李锦珍,彭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锦珍,男,1971年5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彭丹金,男,1953年2月7日生,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李锦珍与被执行人彭丹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丹金现下落不明,经委托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彭丹金财产查询无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登记及其它财产情况,并经本院决定已对被执行人彭丹金拉入失信名单,报公安机关协查、协控,本案继续执行暂无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由执行人彭丹金向申请执行人李锦珍清偿水泥砖加工费、材料费及运费388284元,案件受理费177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