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军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军辉,张迪忠,劳燕儿,张国防,慈溪市创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6954-4法定代表人:宋佰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军辉,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迪忠,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劳燕儿,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国防,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创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21569016法定代表人:张国防(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9********),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148号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辉、张迪忠、劳燕儿、张国防、慈溪市创基电器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