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永永与刘伟涛、王文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永,刘伟涛,王文婵,高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永永,男。被执行人:刘伟涛,男。被执行人:王文婵,女。被执行人:高华全,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婵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8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