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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栗对纪龙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栗,纪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保14号申请人:李栗,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临江市。被申请人:纪龙海,男,44岁,住临江市。申请人李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对纪龙海在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尚高一品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予以保全。并以个人存款20万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纪龙海所有的坐落于白山市尚高一品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查封期限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冻结申请人李栗个人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李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