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鑫磊刘军等与宋晋飞代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开双,徐望,刘鑫磊,刘军,宋晋飞,代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763号原告:夏开双,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望,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鑫磊,男,199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军,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晋飞,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被告:代飞,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开双、徐望、刘鑫磊、刘军与被告宋晋飞、代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开双、徐望、刘鑫磊、刘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晋飞、代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开双、徐望、刘鑫磊、刘军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开双、徐望、刘鑫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元,由原告夏开双、徐望、刘鑫磊、刘军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昱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