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东荣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广珠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广珠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荣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荣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廷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广珠置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广珠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案情复杂,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广州市将产生重大影响,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额度。本案系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在广州市有重大影响,无证据证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