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协外认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协外认8号申请人:李某,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李某申请承认美国德克萨斯州科林县第三百六十六司法区地区法院366-52132-0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因个人原因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赫男书记员 杜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