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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与张俊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海,赵慧,康照清,周富芹,郭克利,张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海,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赵慧,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康照清,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周富芹,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郭克利,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秀菊,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菊、郭克利、周富芹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照清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81K**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照清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81K**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