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武宾、陈向玲与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宾,陈向玲,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陈武宾,陈向玲,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武宾,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向玲,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振西,该村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武宾、陈向玲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生命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武宾、陈向玲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陈武宾、陈向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汝州市温泉镇东车坊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6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