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青海泰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青海泰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3189号原告: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山上。经营者:吴国森,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业主。被告:青海泰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1号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袁溢贤,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青海泰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48元,已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西宁城北日辉建筑材料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周国华审 判 员 卓玛措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