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被告范素萍、王战胜、刘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范素萍,王战胜,刘红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范素萍,王战胜,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被执行人范素萍被执行人王战胜被执行人刘红军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被告范素萍、王战胜、刘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