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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金柱宏与被汪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柱宏,汪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金柱宏,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汪静静,女,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烟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柱宏与被执行人汪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