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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财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兴海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兴海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谭泽平,邹淑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财保199号之一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胜,男。被申请人:东莞市兴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邹学成。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谭泽平。被申请人:谭泽平,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邹淑娥,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兴海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谭泽平、邹淑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了(2017)沪0115财保1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淑娥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广深公路西侧金石雅苑1-3栋5座403及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富瑰路XXX号富瑰园F栋F2座301的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淑娥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广深公路西侧金石雅苑1-3栋5座403及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富瑰路XXX号富瑰园F栋F2座301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