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与鄢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鄢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0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36698689。负责人:万开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熊迪,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鄢兵,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被告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鄢兵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世刚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