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吕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吕木全,柳州市新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9号碧桂苑4#楼,组织机构代码:66974990-2。被执行人:吕木全,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新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胜利路5-1号金沙苑8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45661P。被执行人:吕佳霞,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吕木全、柳州市新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新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144.08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陈道远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