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黎启镇、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启镇,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松沅金花茶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黎启镇,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6-D5-2号。法定代表人:马靖,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松沅金���茶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旅游区板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靖,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黎启镇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松沅金花茶研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黎启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审判长 朱学泳审 判 员 李元东审 判 员 唐光尚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