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腾博置业有限公司,郑军豹,郑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57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书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闵亮,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平。被申请人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峡。被申请人九江腾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鹏飞。被申请人郑军豹。被申请人郑军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腾博置业有限公司、郑军豹、郑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4367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腾博置业有限公司、郑军豹、郑军平银行存款2804367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