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与西安福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西安福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577号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18号第一栋1-3层,组织机构代码79661402-3。法定代表人徐陈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福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想圣。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福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4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2元,由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492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王 斯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思 乔书 记 员 周敏(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