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新安县新城建新装饰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新安县新城建新装饰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万军,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新安县新城建新装饰部,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公路段家属楼下。经营者:张赖子,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新安县。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NO:20160138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处罚人张赖子已缴纳垃圾处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缴纳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垃圾处理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安县市政园林局NO:20160138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人民陪审员 吕单利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