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家群与姜炜煌、姜丽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群,姜炜煌,姜丽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973号原告:杨家群,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姜炜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姜丽蕊,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0119Y。法定代表人:姜炜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家群与被告姜炜煌、姜丽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以因情势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家群负担。审判员 杨 建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速录员 陈 思 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