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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家群与姜炜煌、姜丽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群,姜炜煌,姜丽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973号原告:杨家群,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姜炜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姜丽蕊,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0119Y。法定代表人:姜炜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家群与被告姜炜煌、姜丽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以因情势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家群负担。审判员 杨 建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速录员 陈 思 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