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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国庆与姜万国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庆,姜万国,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893号原告:卢国庆,男,1979年9月25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姜万国,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法定代表人:田金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市龙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宋立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国庆与被告姜万国、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卢国庆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国庆负担。审 判 长  王君先代理审判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