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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与王银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王银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165号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39626807XP,住所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李晓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世杰,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系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王银亮,男,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银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