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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王XX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张XX(系申请人张XX父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王XX抚育费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XX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给付生活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XX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