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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松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公司,西安松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松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公司与西安松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1)碑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松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1)碑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