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习建平与郭茂荣、严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建平,郭茂荣,严小刚,周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88号原告:习建平,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被告:郭茂荣,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被告:严小刚,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被告:周江,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原告习建平与被告郭茂荣、严小刚、周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习建平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习建平负担。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