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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守亮、张永芝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守亮,张永芝,杨守良,郭庆荣,杨福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守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守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庆荣。一审第三人:杨福强。再审申请人杨守亮、张永芝因与被申请人杨守良、郭庆荣,一审第三人杨福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就本案纠纷,杨守亮、张永芝曾起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黄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杨守亮、张永芝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青民一终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因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我院以(2014)青民再终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1)黄民初字第1505号、(2011)青民一终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发回黄岛区法院重审。现杨守亮、张永芝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的再审判决不服又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守亮、张永芝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