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406号原告宋某,男,生于1984年8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女,生于1990年8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