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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严刚、李万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严刚,李万存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10号申请人:杨严刚,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万存,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杨严刚、李万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李万存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杨严刚31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严刚与申请人李万存于2017年4月13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