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赵向旺与张友喜、罗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旺,张友喜,罗叔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601号原告赵向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张友喜,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罗叔连,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旺与被告张友喜、罗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原告赵向旺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旺撤回对被告张友喜、罗叔连的起诉。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向旺承担。审审 判 员 陈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