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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赵向旺与张友喜、罗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旺,张友喜,罗叔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601号原告赵向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张友喜,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罗叔连,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旺与被告张友喜、罗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原告赵向旺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旺撤回对被告张友喜、罗叔连的起诉。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向旺承担。审审 判 员  陈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