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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麻康、李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康,李洋,滨州时代阳光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贝龙塑料盒厂,张玲,王锋,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70号之一申请人:麻康被申请人:李洋被申请人:滨州时代阳光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洋,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贝龙塑料盒厂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玲被申请人:王锋被申请人:石霞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鲁0391财保27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洋、滨州时代阳光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贝龙塑料盒厂、张玲、王锋、石霞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麻康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洋、滨州时代阳光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贝龙塑料盒厂、张玲、王锋、石霞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