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323号原告袁某某,女,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村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农历)8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缺乏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还对原告大打出手。2015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告知被告要求被告陪同原告去检查,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彻底寒心。现原告认为两人的婚姻已形同虚设,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承担抚养费;返还原告嫁妆(八床被子、二十二条床单、三开门被柜)。被告刘某某在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长达两年之久才于2011年8月28日走向婚姻。2012年年底,被告在工作时受伤,原告却对被告的伤情不闻不问,还总是向被告要钱。在被告出院不久后,原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被告家。在被告养伤期间原告提出要离婚,被告一时之气答应离婚,得知原告怀孕后,被告十分欣喜,对原告呵护有加,但原告仍是经常没事找事,最后还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人流。现被告身体状况欠佳,一人无力承担家庭重任,希望能与原告携手共进,共同抚养孩子,为孩子创建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2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7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双方经过了长期的交往了解后最终结婚,故彼此建立了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与误会,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