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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玉涛与张涛、张雪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涛,张涛,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涛,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玉涛与被执行人张涛、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9月6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涛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涛、张雪梅于2017年4月13日缴纳案件履行款625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