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徐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徐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552号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嘉业阳光城会馆(79幢)四楼。法定代表人:毛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恺、徐小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徐英华,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徐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英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英华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英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