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绍文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绍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绍文,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强奸罪,2016年11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应川,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绍文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4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绍文、辩护人陈应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孟绍文通过莫某某将受害人刘某某约出来,后孟绍文驾驶川X*****小汽车将刘某某(坐后排)载至邻水县城南镇滑桥村二组邻水县精神病医院大门的空坝处,后被告人孟绍文从驾驶室出来到其车子后排,采取语言威胁和脱裤子等方式强行与刘某某在其车子后排发生了性关系。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立案登记表。邻水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7日对刘某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心现场为邻水县城南镇滑桥村2组,在邻水县精神病医院门口西北侧的空坝上。提取了一白色团装卫生纸。对孟绍文驾驶的车辆进行了勘查,未发现异常情况。3.鉴定意见(1)邻水县妇幼保健院鉴定书。邻水县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鉴定:初步印象外阴轻度炎症,处女膜系处女膜痕。(2)广安市公安局广公物鉴(DNA)字【2017】10号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所送检的卫生纸团中检出人精斑,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孟绍文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63*1017。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6年11月16日下午18时,莫某某打电话叫我去逛街,我叫她上3楼找我,我们一起在宏帆广场新世纪3楼逛了一会后,出商场走到美好家园红绿灯处莫某某就接了一个电话,说:我们在红绿灯处,后我和莫某某走到红绿灯前面的公交车站台处上了莫某某朋友孟绍文的车子,我和莫某某坐的车子第二排,上车后我们就说一起去吃饭,后我们三人在尚水广场的板栗鸡吃的鹅掌。吃完饭后孟绍文叫我们去打麻将,说到天成名都去打,我说我家里面有小孩我不打,我要早点回去,他们说耍会就回去,我们三个一起到的奥家,莫某某去骑她的电动摩托车并托我保管她的钱包和物品。我要下车和她一起坐摩托车,她说没事你就坐这车,叫我先去,到了打电话。我就跟孟绍文往天成名都走,在车子上孟绍文跟一个人打电话,并把莫某某的电话报给那个人,叫那个人跟莫某某联系。孟绍文跟我说,还要差一个人,我们去接人,他就拉着我往曹家滩走,走到精神病院门口对面的空坝处。孟绍文说人还没有来,他下车在边上解个手(指小便)。解手回来,他问我要不要下来透下气,我就说不用把玻璃窗子打开就可以了,孟绍文直接把后门打开,说他耍会,我一看情况不太对就准备从右边下车,门打不开。孟绍文看到我想下车,就抱到我,把我吓到了,我就哭,并叫起来了,叫他不要这样,说我不是这样的人。他说他喜欢我,并恐吓我,说只是想抱下我,不得做什么。他抱到我压到我身上,跟我说他跟莫某某有5、6年了,说莫某某家里面的东西基本上都是他买的,每个月都会给莫某某钱用。我跟他说我不是这样的人,我是乡里面来的思想保守,不得乱来。他就又恐吓我说你不要反抗不要把他惹毛了,不然会把我怎么怎么样,还说只是抱一会,抱到起不得做什么。我当时很害怕我就被他抱到的,没有很过激的反抗,我就跟他说抱一分钟就走回,他说好,并要我不要反抗。他抱到我就在我身上乱摸,把我压到第二排的座位上面,他用手来摸我的下身,把手伸到我裤子里面去摸我的阴道,他说只是摸下,摸了后又脱我的裤子。他用手把我压到起,用另外一只手把我的裤子脱到半中,把我的一只脚拿出来,后他把自己的裤子脱了,压到我身上,我夹紧脚,他威胁我说,不要反抗,把他惹毛了,要日死我,他就强行的把我脚搬开,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他射了后,就拿的纸过来,我就拿卫生纸擦的自己阴道,扔到车子上,他擦了后把纸扔到车子外面的空坝上。后孟绍文开车拉起我往天成名都去找莫某某,在路上我看到莫某某给我打了很多电话。到天成名都后,莫某某说我不接电话,她就有点气大,问我怎么不接电话,说要回去了,我下车把莫某某的包包给她,并叫她接我回去,孟绍文还尾随追了我们一截。到家后,我自己简单的清洗了下身,把内裤换了,还打电话叫老公早些回来。在晚上10点钟的样子,我老公就回来了,我跟他说我被强奸的事情,他给莫景绢打电话,叫莫某某把孟绍文约出来。我和我老公跟莫某某一起往黄桷树公园走,在路上我就报了警。走到公园王府的时候遇到孟绍文,孟绍文问是什么事情,我老公说什么事情你自己清楚,孟绍文就开起车子跑了。孟绍文强奸的时候,当时我想打电话报警,孟绍文把我电话抢过去后就调成了静音后丢在了车子后面,我拿不到,他抢我手机的时候我还和他互相拖了一下,但是没拖赢他。孟绍文把我强奸了以后,我拿到手机以后才发现手机的静音键被按下去了,手机也有几个莫某某的未接来电。我觉得自己受了欺负,很委屈,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我老公,加上当时也很害怕,害怕孟绍文有病,怕影响我们家庭健康。我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告诉我老公,让他给我做主,所以就给我老公打电话。附辨认笔录,经辨认,刘某某辨认出了3号就是将其强奸的男子(即孟绍文)。5.证人证言(1)证人莫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7时30分左右,孟绍文打电话来问我会开完没有,我说大会开完了,还要到3楼开分会,我们到3搂开了20多分钟会,开完分会我、刘某某、燕姐就约起在一起逛新世纪百货,孟绍文又打电话来问我干什么,我说在逛商场,孟绍文问我是和哪些人在一起逛,我说和刘某某、燕姐一起在逛,孟绍文问我逛好久,我说才开始逛、不知道要逛多久,我对孟绍文说今天没有时间、改天吃饭嘛,孟绍文说还是一起吃,孟绍文说:“把你经常用摩托拉的那个妹儿喊起啥。”我说不去吃,我们逛街没有时间去,孟绍文就说等我们,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我们逛到新世纪百货一楼的时候,刘某某要去负一楼买宝宝霜,我就对刘某某说:“不去买,后头点去买嘛,我找你有点事。”当时燕姐、刘某某和我都在场,出了新世纪百货商场之后,燕姐就回家了。刘某某问我有啥子事,我就对刘某某说我有个男性朋友想认识你,刘某某就问为什么他想见她,我嘴上说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孟绍文肯定想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为在十几天前孟绍文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孟绍文对我说过刘某某看起来还可以,还喊我约刘某某出来吃饭。我就对刘某某说我的男性朋友只是想请你吃饭而已,刘某某不好推辞就没有说话,隔了一会孟绍文打电话问我们在哪里,我说在红帆红绿灯,孟绍文说他在美好家园外面的红绿灯等,我们就走马路过了210国道,孟绍文就开着他的长安车停在路边,我和刘某某就上了孟绍文的长安车。我们在尚水广场旁的板栗鸡汤锅店吃的鹅掌,吃饭时我们就聊点工作的事情,吃完饭后,孟绍文提议去打麻将,我就说:“雪梅才学打麻将,看她去不去嘛。”雪梅说:“我不会打,我在旁边看。”我就说:“平时和燕姐他们出去耍你也不打麻将,你不是说要学吗,今天你打,我在旁边看。”刘某某就说:“家里还有小孩要早点回去。”我就说耍一会早点回去,孟绍文说去天成名都打麻将,我就说我要去奥嘉安置房后面骑摩托车,孟绍文就开车送我们过去,我骑到摩托车后我喊刘某某帮我把手机和包包拿起,刘某某要上我的摩托车,我说:“随便坐那个的车都一样,你就坐孟绍文的车嘛!”我又说我找不到麻将馆在那里,孟绍文给我说了地址我还是不知道,刘某某就说她天成名都路口等我,然后孟绍文就开车拉刘某某先走了。我骑摩托车到了天成名都红绿灯,但到了红绿灯我到处看都没有看到刘某某,我就马上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电话号码是187****4085,当时电话记录显示是20时05分,我问刘某某在哪里,刘某某说:“孟绍文说去接人,我现在不知道在哪里。”然后刘某某就说把电话给孟绍文说在那里接人,孟绍文就说在哪里接人,但我没有听清楚,我就问好久过来,孟绍文就说接了人就回来,孟绍文说喊了他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在哪里打麻将,我就说你喊我打麻将、怎么又喊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在哪里打麻将。我把电话挂了2分钟,大概是20时8分的时候,有一个女的就打电话过来自称是孟绍文的姨嫂,说带我去打麻将,我就问她孟绍文在哪里,孟绍文的姨嫂说孟绍文还没有来,我说:“那算了,我等孟绍文来了再上来。”我等了十多分钟还是没有看到刘某某他们过来,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但我从20时17分打到20时40分的时候,刘某某电话一直没有接通,发的微信也不回。20时20分的时候我给孟绍文打电话,孟绍文没有接,20时21分到20时40分我给孟绍文打了4个电话,我都是问的还有好久,但是孟绍文回答很匆忙,都是简短回答说十分钟、二分钟、马上就到,然后马上就把电话挂了,我打刘某某电话一直打不通。在20时40分我给孟绍文打电话打通了,我问:“好久回来?”孟绍文说:“几分钟。”我问:“你们在哪里接人嘛。”孟绍文说马上就到了,就把电话挂了。20时41分刘某某给我回了个电话,我问:“在哪那里?”刘某某说:“马上回来,你在哪里?”我说:“我在天成名都口子那里。”刘某某说:“等到,我们回来马上接你。”我说好嘛,然后就把电话挂了。隔了3分钟我见刘某某和孟绍文还是没有到,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你们好久到?”刘某某说:”来了,马上就到了。”我说:“你刚刚就说马上到,怎么还没有到?”刘某某说:“马上到了。”然后把电话挂了,这个电话刘某某挂得很急。又过了几分钟,大概是20时50分我见他们还没有到,我就给孟绍文打电话:“到底到哪里了?”孟绍文说到了,我说:“到了怎么没有看到人。”孟绍文就把电话挂了。刘某某给我打电话,我问刘某某在哪里,刘某某说在停车,我说:“我明明在外头没有看到你们,你们在哪里停车?”刘某某说她也不知道在哪里停车,我就说:“我在天城名都前门等,你直接到前门来。”刘某某就叫孟绍文不要停车,直接开到前门找我。隔了1、2分钟孟绍文就开长安车载着刘某某过来了,刘某某是坐的副驾驶位置。我们三人碰面之后,我看了一下时间,我对刘某某说:“要打牌就去,不打牌就走回。”刘某某没有说话就下车了,刘某某把包包递给我,我问刘某某:“到底去哪里了,电话也打不通?”然后我又问:“你们接的人在哪里呢?”我看刘某某脸色不好、不高兴,我又问刘某某她怎么啦,刘某某说没有接到人,被骗了。我估计是说被孟绍文骗了。我追问她到底怎么的,刘某某说没有囊个的。我又问:“为什么电话一直打不通,差点把我急哭了。”刘某某找我要孟绍文的电话号码,我问她要来干什么,刘某某没有说话,我和刘某某去骑我的摩托车,孟绍文就开着长安车追着我们,孟绍文在长安车上问:“你们不是说去打牌吗?”我们没有回答就走了。我们骑车走了一段距离之后,孟绍文还开车跟起我们,我就问刘某某:“你们到底在哪里去了?电话也打不通?”刘某某就说:“孟绍文把车开起到磬滩往长安方向去了。”我问怎么电话打不通,刘某某就说是孟绍文把她电话抢走开的静音。然后我们骑摩托车走了。我们把摩托车骑到新倒水桥的时候,我看孟绍文开起长安车还在跟我们,我急刹车把车停了,我就喊:“学梅,下车。”刘某某就下车站在旁边,我把车停起,我就对孟绍文说:“孟绍文你跟到我们干什么?”孟绍文说:“我没有跟到你们,我走这条路有事。”我说:“你有事你走前头,不要跟到我们后头。”说完之后,孟绍文就开车走了。然后我们就开着摩托车回家了。回到家里之后,我用微信把孟绍文电话发给了刘某某的微信。到了23时左右刘某某的老公用刘某某的电话给我打电话,刘某某老公说找孟绍文,找不到孟绍文就找我,要我给孟绍文打电话说17号白天去派出所见。我马上就给孟绍文打电话转达刘某某老公的话,这时刘某某老公又打电话过来说:“不用等到明天了,我们已经报警了。”我问:“要不要给孟绍文转达?”刘某某老公说:“说不说都无所谓!”我又把刘某某老公的话转达给了孟绍文,我说:“刘某某说的不用等到明天,他们已经报案了,现在就去派出所。”孟绍文就说:“等到起,我马上来。”我说:“为什么要等到起。”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又和刘某某的老公通了电话,我问好久去派出所,刘某某老公说现在就去派出所,我就骑车去刘某某家外等,我、刘某某及刘某某的老公会合之后就在邻水县人民医院外面公交站台等孟绍文,孟绍文隔了一会就到了。孟绍文过来停车,刘某某的老公就去和孟绍文说话,我和刘某某就用手机照孟绍文的车牌号码,孟绍文不知道为什么开起车就走了。刘某某老公来我问我孟绍文车牌号码是多少,我就给他说了。然后我、刘某某、刘某某的老公就一起到了城南派出所报案。开始是刘某某的老公打电话给我说孟绍文把刘某某强奸了,后来刘某某在派出所报案的时候刘某某亲口对我说的。孟绍文应该是在2016年20时05分至20时51分这个时间段强奸的刘某某。我与孟绍文是朋友关系。孟绍文不是包养我。孟绍文是个好色之徒,不是个好人,喜欢死惨烂打。孟绍文给我说过她把刘某某看起了,想强奸刘某某。孟绍文用电话号码182****3055打电话给我说要求拿钱私了解决;还有孟绍文找的一个男子用电话155****1155打电话来要求私了解决,我都做了电话录音。附辨认笔录,经辨认,莫某某辨认出2016年11月16日20时许驾驶一辆灰白色类似面包车的小车将刘某某载走的孟绍文。(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昨天晚上是我报的警。我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昨天晚上21时22分,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让我快点回家。我听到她语气不对,电话里也没有多问,然后就直接回家了。回家后我老婆抱着我哭,我问她是怎么回事,她就说她被人强奸了。我听到后就很生气,我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她就说和莫某某的一个朋友吃饭,然后说是去打麻将,然后这个男的就把她拉到精神病院那里在车上把她强奸了。然后我就打110报了警。我们是2012年农历4月份结的婚,我们夫妻感情相当好。我老婆作息很规律,平时就是上班,因为晚上下班很晚,一般都是我去接她回来。她平时基本上不出去耍,休息的时候都是在家带娃。我一个月工资7,000多元,我老婆工资平均下来一个月也有3,000元左右。经济情况比较不错。我老婆这个人平时也很节约。(3)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来向你们说明一下在2016年11月17日凌晨有一个乘客借我的手机打电话的事情。2016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我车上当时拉了一个乘客,但是具体在哪里上的车我现在记不清楚了。上了车后,他就说他的手机没有电了,要借我的手机打个电话。然后我就把我的手机摸出来给他,他就开始打电话,一直到他在龙腾皇家八号下车的时候还在打电话,我就说到了哦,然后他把电话给我就下车了,下车的时候我看他很慌张,连车费都没有给,还是我喊到他说车钱还没给,他又回来给我的车费。后来一个女的又打电话过来问我刚才打电话那个是谁?我说:“我是开出租车的,刚才是那个人借的我的电话打的。”那个女的又问我:“那个男的在哪里下的车?”我说:“在皇家八号下的车?”那个女的又说:“那个男的像什么样子?”我说:“他戴了一个眼镜。”后来就挂电话了。我看了我手机的通话记录显示的时间是2016年11月17日1时20分打的,通话了三分钟。是在我的出租车上打的。拨打的135****2586这个号码。(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我来向你们说一下孟绍文给我打电话的事情。和孟绍文一个老家的,都是姓孟,比我辈分晚一辈,其他没什么关系。2016年11月17日9时许,孟绍文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耍了一个妹儿,没搞称头,这个妹儿告他强奸。让我给对方的一个女的打电话问看对方是不是真的报警了,看能不能协商解决。然后孟绍文就给我说了一个电话号码,让我给这个妹儿打电话。然后我就拿我的手机向孟绍文给我说的这个号码打了电话,对方是一个女的接的。我当时就问这个女的报没报案,看能不能协商一下,赔点钱解决,报了案对她的名声也不好。这个女的就说报了案的。然后我就又说,报了案就没得法了,那保持联系,后来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给孟绍文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当时通话说的大体就是这个意思,具体的时间久了也记不清楚了。(5)证人甘某某的证言。我是来说明我车子被孟绍文借走的情况。是一辆灰色的奇瑞面包车,车子的户主是我。大概是2016年11月16日孟绍文来找我借走的。孟绍文是我的前夫,我们已经离婚了。他跟我说的是借车子去帮别人拉货。6.被告人孟绍文的供述与辩解。我叫孟绍文,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强奸了刘某某。我是在2016年11月16日20时许强奸的刘某某。在曹家滩里面的邻水精神病院对面的坝子上,在我自己开的那个车子的第二排座位上强奸的刘某某。是一辆灰色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是川X*****。我把刘某某拉到邻水县曹家滩精神病院对面的地坝上,我就来到车子后排,然后我就去抱她,刘某某反抗拒绝,用手推我,刘某某说:“不要,我是农村来的,我不是那种人。”然后我把手伸进刘某某的裤子里摸她的阴道,她还是反抗,然后我用语言威胁她说:“不让我日,老子就把你日死,我也知道你家在哪里,我把你家人弄死。”刘某某就被吓到了,就没有那么强烈的反抗了,然后我就把她的裤子脱了一个裤脚,把我的裤子脱到膝盖位置,然后我就用我硬起的阴茎去插刘某某的阴道,我的阴茎在刘某某的阴道里抽插了两三分钟就把阴茎拔出来射精了,我是射在车子地板上的,然后我就拿卫生纸擦拭,刘某某也拿卫生纸擦拭了的,擦拭了过后,我就把卫生纸丢在了车外面的路上。在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刘某某不是自愿的。她当时反抗了的。我去抱刘某某的时候,刘某某边推边对我说:“我是乡头来的,思想很守旧,我不是这样的人。”而且还让我放过她。当时刘某某还把手机拿出来,我害怕她拿手机报警,就把刘某某的手机拖过来放在了后排座位上。我就说“你如果不同意我就把你日死,你屋头那些人我都晓得,你不干我就弄你屋头的人,找你家人的麻烦。”因为我当时威胁了刘某某,所以她就害怕了,就没有反抗了。说这些话威胁刘某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想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我看到刘某某拿电话出来了,我怕她打电话报警,就把她电话拖了甩在了第二排座椅上的。后来我把刘某某强奸了以后,她才拿到手机的。强行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为我觉得她长得漂亮,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之前不认识刘某某,2016年11月16日晚上是第一次见面。让莫某某将刘某某约出来一起吃饭,耍的目的我就是想看有没有合适的机会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射精我是射在车子地板上的。我和刘某某都拿我车子前排的卫生纸擦拭了阴茎和阴道的,擦拭的卫生纸被我丢在车子外面的马路边了。附辨认笔录,经辨认,孟绍文辨认出被害人刘某某。7.书证(1)人口信息。孟绍文出生于1973年11月11日。(2)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证实,经查询,无孟绍文的在逃记录。(3)违法犯罪人员查询比对表。证实,经查询,孟绍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7日,孟绍文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5)现场指认笔录。孟绍文指认出作案现场。8.视听资料。莫某某向公安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实孟绍文找莫某某劝刘某某不要报案,想赔钱私了。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孟绍文采用威胁和暴力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认为被告人孟绍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孟绍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孟绍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陈应川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孟绍文在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判处刑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孟绍文于2016年11月17日到邻水县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绍文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绍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孟绍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绍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建    炎人民陪审员 董泽礼人民陪审员冯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利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