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年某某和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某,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070号原告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其刚、杨东廷,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某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的原告年某某诉被告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