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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8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施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明,施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8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明,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璟,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9.24元,鉴定费人民币6,950元,由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